于家决狱
《汉书.于定国传》:“(于定国字曼倩)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吏、郡决曹。”“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汉时,于定国与其父皆为司法官,量刑时较公平,从未造成过冤案。后因用作称美司法官员的典故。
唐.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直氏偷金妄,于家决狱明。”此借以称颂苗侍御对自己的冤案给予公平裁决。
《汉书.于定国传》:“(于定国字曼倩)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吏、郡决曹。”“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汉时,于定国与其父皆为司法官,量刑时较公平,从未造成过冤案。后因用作称美司法官员的典故。
唐.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直氏偷金妄,于家决狱明。”此借以称颂苗侍御对自己的冤案给予公平裁决。
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九:“今如结驷列骑,所安不过容膝,食方丈于前,所甘不过一肉。”晋.陶渊明《归去来兮辞》:“倚南窗以寄傲,审容膝之易安。”晋.皇甫谧《高士传.陈仲子》:“陈仲子者,齐人也,……楚王
《文选》卷二十八南朝宋.鲍明远(照)《放歌行》:蓼虫避葵堇,习苦不言非。”唐.李善注:“《楚辞》曰:‘蓼虫不徙乎葵藿。’东汉.王逸曰:‘言蓼虫处辛辣,食苦恶,不徙葵藿食甘美者也。’”蓼草中有一种虫子,
同“斗酒只鸡”。宋苏轼《纵笔》诗之三:“明日东家当祭灶,只鸡斗酒定膰吾。”清蒲松龄《祭内弟刘子壮文》:“某情虽无尽,力则有穷,仅以只鸡斗酒,浇诸殡宫。”见“斗酒只鸡”。【词语只鸡斗酒】 成语:只鸡斗
同“长沙不足舞”。唐李白《送长沙陈太守》诗之二:“七郡长沙国,南连湘水滨。定王垂舞袖,地窄不回身。”
元.王伯成《李白贬夜郎》杂剧第一折〔寄生草〕:“那里是樽前误草吓蛮书,便是我醉中纳了风魔状。”元杂剧和元散曲中,常用李白醉写吓蛮书事,但其事史书不载,唐代笔记中也不见,恐是金、元时传说。至明代《警世通
比喻一味求多,结果反而达不到目的。语出《宝林禅师语录.婺州云黄山宝林禅寺》:“僧云:‘明眼衲僧因甚脚跟下红丝线不断?’师云:‘贪多嚼不细。’”后多引作〔贪多嚼不烂〕。《二刻拍案惊奇.襄敏公元宵失子》记
源见“河市乐”。称演出河市杂戏的艺人。宋王巩《闻见近录》:“凡郡有宴设,必招河市乐人,故至今俳优曰河市乐人者由此也。”【词语河市乐人】 成语:河市乐人汉语大词典:河市乐人
把以礼乐治理天下看作是用钩钓鱼。《淮南子.俶真训》:“是故以道为竿,以德为纶,礼乐为钩,仁义为饵,投之于江,浮之于海,万物纷纷,孰非其有?”
唐.刘蜕《刘蜕集》卷三《梓州兜率寺文冢铭序》:“文冢者,长沙刘蜕复愚为文不忍弃其草,聚而封之也。”蜕,音tuì。唐刘蜕字复愚,荆南人,聚平生所作文章的草稿,不忍丢弃,遂掘土埋之,封为冢,号为“文冢”。
形容十分得意。欧阳山《苦斗》四五: “从陈文英的眼里看来,他是满面春风,扬扬得意,正好比《圣经》里面那回头的浪子。” 参见:○扬扬拥盖见“扬扬自得”。巴金《秋》:“觉英却拿着小鸟跑上圆拱桥,~地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