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贰
作为副职的官员称佐贰。《新唐书·食货志四》:“主以郎官,其佐贰皆御史。”清朝称州同、州判、县丞等为佐贰之官。
作为副职的官员称佐贰。《新唐书·食货志四》:“主以郎官,其佐贰皆御史。”清朝称州同、州判、县丞等为佐贰之官。
官名。元中书省中的回回令史。
即“尚虞备用处”。官署名。清初置,又称尚虞备用处或黏竿处。“虞”在古代为掌山泽之官,或假借作“娱”。本处的职掌,主要是日常协助侍卫处与护军营护卫皇帝,并备皇帝出巡时偶作“垂钓”的承应事务。初设侍卫领班
官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唯存中书舍人。宣德(1426~1435 )初,选能书之中书舍人处于内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
参见“斋郎”。官名。北魏、唐皆置,属太常,掌入荐香灯、整拂神幄,出入神主等。见《通典·职官七·太常卿》、《魏书·官氏志》、《新唐书·太常寺》。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由大都(今北京)至中滦(今河南开封北)、中滦至瓜州 (今江苏扬州南) 分设南、北都漕运使司。北司称京畿都漕运司; 南司称江淮都漕运司,亦称江淮漕司、江淮漕运司
官名。属“国民政府主计处”,见该条。
衙门、官署。唐代韦应物《答崔都水》诗:“甿税況重叠,公门极熬煎。”《建中靖国续灯录七惠南禅师》:“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
清代皇帝亲自起草的“上谕”。因用朱砂写成,故名。实际并非所有朱谕都由皇帝亲自起草,有些是交大学士起草,经皇帝审定后再用朱笔誊写于黄折上,这种朱谕一般是颁发给各部院衙门的。另外,军机处起草的谕旨经过皇帝
见“纠察在京刑狱司”。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民科主管,掌理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