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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俸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官吏升转资格之一。康熙五十九年(1720)定制,凡内升京堂,外任道府等官,由编修、检讨、郎中授者需历俸二年,由员外郎或主事授者历俸三年,以食俸年限为升转资格,在此基础之上,授职先后以俸深者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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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医司马

    宫廷医官名。晋朝置。《晋书·武帝纪》:咸宁四年(278)“太医司马程据献雉头裘”。铜印墨绶,地位与太医令相当。参见《宋书·礼志五》。

  • 司天监提学

    官名。元置。掌司天监教学行政事务。员额二人,从九品。

  • 厩啬夫

    吏名。主管马厩。战国秦置。秦汉沿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汉书·田广明传》: “守尉魏不害与厩啬夫江德、尉史苏昌共收捕之。”参见“啬夫”。官名,又名厩苑啬夫、厩

  • 殿中太医

    医官名。亦称“殿中医”。晋朝置。掌内宫医药,与太医有别。《晋书· 贾充传》: “帝遣侍臣谕旨问疾,殿中太医致汤药。”有校尉、都尉等职衔。

  • 诸冶东道令

    官名。北齐置。参见“诸冶东道署”。

  • 县市佐

    县市令的属员。见“县市令”。

  • 康礼卫

    即“康里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 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审计官、协审官的违法失职行为,由临时组成的审计官惩戒委员会掌理。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在司法总长、平政院院长、大理院院长中选任; 委员八人, 由平政院评事、大理院推事

  • 过官

    拟职制度。唐朝六品以下文武职事官的任用,先由吏部、兵部提名,经门下省量其阶资、校其才用而审定; 若拟职不当,则按被提名人的优劣重新授职,谓之过官。唐朝制度,门下省审定吏部、兵部注拟六品以下官称过官。《

  • 副都御史

    官名。明洪武十六年(1383)置,为都察院副长官。左、右各一人,正四品。十七年升正三品。建文(1399—1402)中改御史大夫。成祖即位,复旧制。南京都察院亦置,无左职。佐都御史掌都察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