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的
一作合的,又称哈的大师。伊斯兰教法官称号。元朝于伊斯兰教徒聚居区设哈的,朝廷设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太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籍、钱粮、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但此后回回人相互间诉讼实际仍按旧制由哈的处理,只有无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陈告。
一作合的,又称哈的大师。伊斯兰教法官称号。元朝于伊斯兰教徒聚居区设哈的,朝廷设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太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籍、钱粮、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但此后回回人相互间诉讼实际仍按旧制由哈的处理,只有无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陈告。
①官名。《周礼》地官遂大夫属官。下士爵。《周礼·地官 ·序官》: “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②官名。北魏置。掌京邑平城诸里治安。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为之。官名。周置,掌里之政
官名合称。即平东、平南、平西、平北将军。三国魏置,三品。晋朝及南朝宋、齐沿置,各一人; 梁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之二十班; 陈三品、秩中二千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二品
官署名。明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李自成农民军入北京后改明中书房而置。职掌仍因袭明朝旧制。
官名。三国魏对诸王、侯国防制甚密,特遣谒者等使者监伺诸国,故名。《三国志·陈思王传》: “黄初二年(221),监国谒者灌均希指,奏(曹)植醉酒悖慢,劫胁使者。”官名,三国魏置,掌监伺诸王国。《三国志·
①春秋时君王医职官员省称。《国语·晋语》:“平公有疾,秦景公使医和视之”,“对曰: ‘上医医国,其次医人,固医官也。”韦昭注: “官,犹职也。”② 吏名。南朝梁置,为郡县属吏。官名。春秋时晋、楚、鲁、
官名。见“宝文阁”。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隶太府寺诸冶东道署。掌冶事。
①朝廷官员的泛称。相对王府官员而言。两晋南朝称朝廷禁省为“台”,故名。《宋书·彭城王义康传》:“凡朝士有才用者,皆引入已府,无施及忤旨,即度为台官。”② 尚书台官员的泛称。《宋书·百官上》:“汉制,公
官名。唐置,为都护府次官,位都护下。大都护府所置为正四品上,上都护府所置为从四品上。宋朝无职掌,不常置,仅为寄禄阶官,位在太常少卿上。官名。唐代与元代均置,见“都护府”。
官署名。清朝盛京刑部所属四司之一。康熙元年 (1662) 设。掌讯办私刨、私贩人参案件。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均以满员充任。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