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名。唐朝卫尉寺武器署次官,置二员,正九品下。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金朝殿前都点检司武器署置,位提点、令下,从七品。
帝王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并追尊以某祖某宗的名号,称为庙号。庙号始于商代,其时惟称为某宗,如太甲称太宗,太戊称中宗,武丁称高宗。汉始分别以某祖某宗为庙号,如高皇帝称太祖,光武帝称世祖,文帝称太宗,武帝
见“鸿胪卿”。官名。为鸿胪寺长官,北齐、隋唐五代宋辽明清都设此官。其职掌见“鸿胪寺”条。
官名。亲近侍御之臣。战国各封国之君、相国、县令皆设。《战国策·秦策王》: “甘罗为文信侯少庶子。”《韩非子·内储说上》:“商太宰使少庶子之市”。官名。秦置,见“庶子”。
即“大理断丞”。官名。宋代大理寺左断刑厅置断丞六人,协同司直、评事,掌左断刑厅审讯之事。参见“左断刑”。
官制用语。指家中祖先有功勋或出任一定的官职,子孙可以凭此取得仕宦或入国子学等特权。
官署名。北宋前期三司置,属度支部,掌诸军粮料,诸州刍粟给受,诸军校口食,御河漕运及商人飞钱等事,以本部都孔目官以下掌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以其事归户部。
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分别在总务、文牍、军事、财政、民政、英文、电报七科办事。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设置,为天朝典官,见《幼主诏旨》,依官称看,似为铁库的副主官,按太平天国官制,既有副,当有正、又正,又副诸职。官阶不详。
清代内阁所属特开的修书馆。见“内阁修书各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