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官名。春秋时晋国置。掌国家典籍的史官。《左传·昭公十五年》:“且昔而高祖孙伯黡,司晋之典籍,以为大政,故曰籍氏”,“汝,司典之后也,何故忘之”?官名。春秋时晋国设置。《左传·昭公十五年》: “女,司典
将官名,金朝置。为军中主将或主帅,掌领兵征伐。武震总管,为金国海陵王侵宋时的三十二总管之一。见《金史·百官一》。
官名。三国魏明帝置,太和(227—233)中定其位在夫人之下,视相国。西晋武帝置为九嫔之首,位视九卿。南朝宋明帝泰始元年(465)省,齐复置,武帝永明元年(483)升其品为位比三司。隋炀帝置为三夫人之
指官场。言仁宦升沉,有如风波不定的海洋。宋陆游《休日感兴》:“宦海风波实饱经,久将人世寄邮亭。”
官名。北魏、北齐置,为典寺令副贰。
官名。北魏置。主管钱币的铸造事务。下设长史。参见《魏书·高崇传》。
官制术语。即在金质的印柄上系有紫色的绶带,其文作“某官之章”。简称金紫。标志较高官阶。晋、南朝规定: 三公、诸开府位从公者,三品以上将军皆假金章紫绶,公侯五等及贵嫔、夫人、贵人亦假金章紫绶,唯郡公假金
东宫属官。秦、西汉隶太子詹事。西汉管理太子汤沐邑,掌东宫刑狱、饮食、仓库,职比廷尉、司农、少府。秩千石(一说八百石)。新莽改名中更。东汉复故,改隶太子少傅,不掌刑狱。领太子仓令、食官令。与太子率更令、
唐古特官。第巴本为藏语“酋长”,后转为官名。清分设于前后藏,秩五品,属唐古特文官。员额前后藏各二人,在前藏者管理布达拉一带民众,在后藏者管理噶孜一带民众。民国时期沿置。
清朝称教官为教职。清代江藩《国朝汉学师承记三·钱大昕》:“自以不习吏事,就教职,选授江南府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