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法司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官名。①太子属官。春秋时楚,战国秦、韩等国皆置。掌诸侯卿大夫庶子的教育管理。《新序·杂事二》:“楚庄王莅位三年不治”,“中庶子闻之,跪而泣曰”。《战国策·燕策三》:“(荆轲)厚遗秦王宠臣中庶子蒙嘉”。
官名。清末海军部军政司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掌司事。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
官署名。金章宗泰和二年(1202)置,设于地方的畜牧机构,隶各路统军司。河南东路、河南西路、陕西路提举圉牧所皆设提举、同提举官,山东路仅设提举职。官署名。金置,掌养牧马匹。其官为提举。见《金史·百官二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司勋侍郎置,唐高祖武德三年(620)改名司勋郎中,为吏部司勋司长官。官名。隋文帝置司勋侍郎,隋炀帝改为司勋郎;掌官吏勋级。见《通典·职官五·吏部尚书》。
见“司钥章京”。
官名。尚书省二千石曹长官通称。三国魏始置,资浅者亦称郎中,资深者可转侍郎。秩四百石,六品。西晋沿置,东晋康帝、穆帝以后罢。北魏复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郎为从五品中,郎中五品上; 二十三年皆
官名。《唐六典》说:“典签掌传教令事。”北周于大丞相府设置典签,任此职者,见《周书·萧世怡传》:子子宝,“隋文帝辅政,引为丞相府典签。”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大商埠距省城远者得设分厅。掌全省诉讼,审理不服地审厅一审、二审判决上告案不属大
官名。北宋前期置,见“部官司”。
官名。渤海国巷伯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