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爵
免除官吏的爵位。秦汉制度,官吏犯法,可用爵抵罪,叫做夺爵。《汉书·景帝纪》:“(有爵者)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注:“师古曰: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之士伍,言从士卒之伍也。”
免除官吏的爵位。秦汉制度,官吏犯法,可用爵抵罪,叫做夺爵。《汉书·景帝纪》:“(有爵者)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注:“师古曰: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之士伍,言从士卒之伍也。”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交通部,专管交通器材。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官名。宋朝始置。仁宗时为太学职事之一,选差学生充任。神宗熙宁(1068—1077)末,改由命官充任,仍参用学生。命官正九品,掌协助学正执行学规,参预考核学生之事。元沿宋制,设于各路儒学及医学。地位低于
见“军使”。
官名。辽置,为兴中府的副长官,位在知兴中府事下。见《辽史·百官志四·兴中府》。
即“开封府尹”。官名。五代时开封府的长官。见“开封府尹”。
官名。为明代教坊司主官。《明史·职官三·教坊司》:“教坊司,奉銮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并从九品;掌乐舞承应。”官名。明代教坊司的主官。见“教坊司”。
官制用语。又称削籍、落籍。宋朝学制和官制中的一项规定。太学生严重违犯学规,或请长假满一年,即予除籍。官员犯某些罪过,以除籍为处分,降为平民。文武官因故亡没者,例皆除籍。(1)指官员开除名籍,为官员处罚
文书名。亦称回批。清朝的一种回执。凡有解银到京,接收衙门验收后,在限期内给予押解委员批回,以表示解到无误; 过期不给,照例参处。今存军机处档案中,尚有回批簿,即给发回批之底簿。
武官名。辽置, 见“五京都虞候司”。
官名。南朝梁公、侯国置,掌府第警卫。参见“典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