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御正上士、中士
官名。见“御正上大夫、中大夫”。
官名。见“御正上大夫、中大夫”。
官署名。民国置,为中央行政官署之一;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监狱及保护等事。设总长一人,综理部务;次长一人,辅佐总长处理事务。所属有总务厅,及刑事,民事、监狱三司。国民政府成立后,
满语文臣之通称,即“巴克什”。清太宗天聪五年(1631)七月规定,除特赐称此号者,余皆改称笔帖式。参见“巴克什”。
明清河道总督的简称。见“河道总督”。
官署名。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置,凡制敕有所不便者皆许封驳,依例施行之常程公事不得辄有留滞,设知给事中事为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不久废知给事中事,以本司隶银台司,由枢密直学士领之。后另设知封驳司
见“发运使”。
官名。见“内翻书房”。
即“修订法律馆”。
又称“邸报”、“宫门抄”。我国最古老的报纸。汉之郡国、唐之藩镇,均置邸于京城,作为来朝时栖息之所,并在此传抄诏令章奏之类,随时向地方传报,故名“邸抄”。明朝各省均于京城设公所,有提塘官专办此事,故又称
官名。汉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右扶风所属有厩长及丞,为主管养马之官。
官名。西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中大夫置,属光禄勋,秩比二千石。掌论议,在大夫中地位最为尊显, 武帝时霍光、 金日䃅皆曾任此职。西汉晚期,多作为贵戚重臣的加官。无员限。东汉时,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