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醢署正
官名。明、清皆置,为掌醢署长官。详“掌醢署”条。
官名。明、清皆置,为掌醢署长官。详“掌醢署”条。
官名。金朝置,战时掌征集物资等事。
官署名。北宋置,掌造以供内酒坊或出卖收值。设监官二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及内侍充任。初隶三司,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隶司农寺。
清代湘军中管理饷械等事务机构。设总理事务一人,由主帅委派,总领台务。其下分立文案、内银钱、外银钱、军械、火器、侦探、发审、采编八所,分派委理各若干人。办理各所事务。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 (1289) 由甲匠总管府改立。后隶于武备寺,降为甲匠提举司。
①难治之县。《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诏曰: ‘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②金朝县的等级名。凡户口在二万五千户以上者为剧县,又称次赤。设令
官名。北齐置中尚坊署,属太府寺。隋初改称内尚方署,置令二人,丞二人,亦隶太府。炀帝时改属少府监。唐沿置,改称中尚方署,武后时去方字,称中尚署。设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又有府、史、监作、典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官名。明置,掌治理河道。由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担任。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
参见“国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