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选清吏司缮折处
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设,掌缮写具奏折件,承办各项引见、签折、排单。设经承以办理事务。
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设,掌缮写具奏折件,承办各项引见、签折、排单。设经承以办理事务。
官名。元置,见“客省使”。
清制,凡死刑,先由御史、大理寺官及刑部司官预审,称小三法司。然后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及刑部尚书、侍郎会审,称大三法司。
官名。宋朝置,员二人,隶少府监,掌祭祠器服等物品。
散官名。明洪武四年(1371)置,为钦天监散官,授以少监。十五年废,改依文散官分授。
官名。春秋战国置。掌理集市治安。《荀子·王制》:“使宾旅安而货财通,治市之事也。”
官名。清朝侍卫处之职官。顺治元年(1644)设,定员十二人,由上三旗内选拔。乾隆三十六年(1771)始定,同一等侍卫,武职正三品。由领侍卫内大臣统领。掌章奏文移之事。
官名。明朝建文 (1399—1402)中于亲王府置,二人,以辅弼亲王。进见时,侍坐,称名而不称臣,亲王待之以宾师礼。永乐(1403—1424)初罢。
官名。见“牧厂统辖总管”。
官名。明朝上林苑监置。始设于永乐五年 (1407),左右各一人,正六品,与右监副佐监正掌苑囿、园地、牧畜、种植之事,为宫廷提供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后与监正不常置,乃以监丞署职。
①五伦之教。传说舜时司徒所掌。《尚书·虞书·舜典》:“汝作司徒,敬敷在宽。”《左传·文公十八年》:“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 父义、母慈、兄友、弟共(恭)、子孝。”②唐朝司徒俗称。因传说司徒掌五教,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