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清朝指各衙门来往文书未及盖用堂司印信者。至道光十九年(1839)始定: 嗣后平常日行事件毋许擅用,如有紧急文移不及用印则可行,应于文后注明后补印文。
官名,汉献帝建安十九年曹操置,为丞相府属官,主理曹,掌刑狱。见《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参看“理曹”条。
旧指州县衙门担任缉捕事务的差役。亦称捕快。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位在田曹掾下,佐掾掌农桑等事。
官名。见“大理少卿”。官名。北魏始置廷尉少卿,北齐称大理寺少卿,为大理寺的副长官,历代沿置。唐制少卿二人,从四品上。明制左右少卿各一人,清制少卿满汉各一人。详见“大理寺”。
官名。明、清国子监属官。明朝南京国子监、中都国子监亦设,初各一人,后于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设七人,从九品;清朝崇志、广业二堂各设一人,初亦从九品,乾隆元年 (1736) 升正八品。与
官名。清末度支部会计司主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三人,正五品。奏补。掌管本司事务。
主司刑狱的官府机构。一说周朝以司寇为官长。《周礼·秋官·序官》:“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荆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属官有小司寇、士师、乡士、遂士、方士等。郑成
官名。见“司驭寺”。
州吏名。北齐司州置,地位在部郡从事之下,职掌则同。参见“部郡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