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部
官 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河南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下分设四科: 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并置照磨、检校各一人,掌管文书出入等事。二十九年,改为河南清吏司。② 明朝刑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改原宪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官同户部,领河南布政司及部分卫所、在京衙门等刑名之事。二十九年,改为河南清吏司。
官 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河南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下分设四科: 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并置照磨、检校各一人,掌管文书出入等事。二十九年,改为河南清吏司。② 明朝刑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改原宪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官同户部,领河南布政司及部分卫所、在京衙门等刑名之事。二十九年,改为河南清吏司。
见“行用库”。
官署名,金朝置,掌检察支散军粮,验军户实给,均军户差役,劝农业种植,勿犯私杀牛马,禁私贩盐酒等。其官有使,从六品;副使,正七品。见《金史·百官二》。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掌市政治安、校定度量衡及物价等。后世多沿置,隋以后无。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置为从九品上武散官。宋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武散官名。唐宋置,秩均为从九品上。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始置,北洋政府时属国务院。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 七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临时稽勋局官制》规定,掌办开国时立功宣劳等的调查、褒扬、抚恤等事。设局长一人,审议员八人,调查员十人,
官署名。唐朝左右卫所领内府五府之一,置中郎将总府事,左、右郎将副之,下领兵曹参军、校尉、旅帅、队正、副队正及近卫卫士、翊卫等属,掌宿卫,号为内仗,极受亲信。
官名。金制,漕运司所属有押纲官七十六人,掌押送纲运之事。元京畿都漕运使司所属亦有押纲官,有荥阳等纲,每编船三十只为一纲,凡三十纲,每纲设押纲官二人,计六十人。
官名。明、清宗人府属官。经历司设,一人,明为正五品,清改正六品。掌出纳文移。
官名。明置,见“王府仪卫司”。
审判参议机构。唐置,《新唐书·刑法志》说:“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后大理寺少卿崔杞上言, 以为参酌之名不正,遂罢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