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参事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泛指掌管屯田事务的官署或官吏。《后汉书·孝顺帝纪·阳嘉三年》:“丙午,武都塞上屯羌及外羌攻破屯官,驱略人畜。”《新唐书·百官一·吏部·考工郎中》:“二十四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
官名。清末大理院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正五品,奏补。掌审判。定额二十八人,刑科十九人,民科九人,分庭任事,每庭五人。
见“户部提举管勾官”。
元礼部教坊司所属机构。秩从六品,掌乐舞承应之事。设署令、署丞、管勾各一人。
官名。三国蜀置,胡济曾任此职,见《三国志·李严传》。官名,三国蜀置。掌参谋军事。《三国志·蜀书·李严传》:“是臣不敏,言多增咎。”注:“行中参军昭武中郎将臣胡济……”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位在将作掾之下,佐掾掌土木工程和徒役事。后世无闻。
官名。元朝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长官司,亦称蛮夷长官司,并以土人为长官、副长官。明朝沿元制,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武职。云南、贵州等省设有。从七品。职位低于蛮夷长官司长官,亦有所辖之地区,受地方武官都指挥
官名。战国置。余子,嫡长子之弟,亦称众子或庶子。余子啬夫,管束和役使余子的长官。三晋官印《簠斋古印集》第四三号:“余子啬夫”。
官名。明洪武二十八年 (1395) 始置,各监均置,正六品,后渐为次等宦官,受役于有权势的太监。隶司礼监。平日看守六科廊、报水、巡街、礼仪房。夜间奉命寻查火警, 齎送大臣赏赐, 收接表笺礼物等,均为差
大理院内部事务机构。北洋政府置,属大理院书记厅,掌办本院总务,原分设文书、卷牍、统计、会计四科,旋改设文书、记录、会计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