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寺
大理寺别称。
称掌刑狱的官署为法寺。北齐设大理寺,掌刑狱,其后历代相沿。因而泛称掌刑狱的官署为法寺。唐陆贽《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谨案国家法典,没入官产,唯有两科,一谓奸赃,一谓叛逆,皆须先鞠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冤,法寺论罪,会府复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辞,然后谓之狱成。”
大理寺别称。
称掌刑狱的官署为法寺。北齐设大理寺,掌刑狱,其后历代相沿。因而泛称掌刑狱的官署为法寺。唐陆贽《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谨案国家法典,没入官产,唯有两科,一谓奸赃,一谓叛逆,皆须先鞠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冤,法寺论罪,会府复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辞,然后谓之狱成。”
官名。为明代太仓库的长官。英宗朱祁镇正统七年,设户部太仓库,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的都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等也入太仓库。因其专贮银,故又称太仓银库。由太仓库员外郎
少傅之别称。
官名。金司天台内部机构有测验科,司其事者员额八人。元司天台沿置,设管勾二人。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民部中大夫畿大夫下大夫属官。正二命。
官名。清置,掌督运粮船,管束运军,查禁迟延、侵盗、搀和等弊。由总漕与各省督抚共同选派。见《历代职官简释·押运同知通判》。
周朝天子的诰命。《周礼·春官·大仆》:“出入王之大命。”郑玄注:“书大命,王之教也。”
官名。北魏末置,佐中军大都督掌管中军。《魏书·侯渊传》: “(尔朱荣) 以渊为中军副都督,常从征伐,屡有战功。”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
官署名。元代设此官署,管领上都路元籍军人等事。其长官称都指挥使,正三品。还有副都指挥使(从三品)、佥事(正四品)、经历(从七品)、知事、照磨等官。见《元史·百官二·虎贲亲军都指挥使司》。官署名。元置,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乡士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刑部中大夫属官,正三命。下设乡法中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乡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