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APP>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行政院

行政院

官署名。民国置,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等部,分掌行政之权。又设蒙藏侨务各委员会,掌管特定行政事务。设秘书、政务两处,分理院务。设卫生署,掌管卫生事务。其长官为院长、副院长,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


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成立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国民党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虽然总揽行政大权,但对于重大的行政政策与计划,行政院本身并不能有所决定,须送呈中政会核定,其所具有的权限,为行政政策与计划的核订,与此种计划核定后的执行。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行政院设行政会议。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曾经把此种会议称为国务会议,到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 2年)以后,仍改称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审决国家重要行政或各部会的共同事项。其具体职权为:一、提出于立法院的法律案、预算案、宣战媾和案;二、荐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三、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四、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长认为应经会议议决事项。行政院内部事务,设秘书处、政务处分别处理。组成行政院的各部会迭有变更,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的《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以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各部及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五委员会组织之。”但事实上劳工委员会一直未成立。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将军政部的海军署改组,成立海军部。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合并农矿、工商两部成立实业部。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建设委员会改隶国民政府;裁撤卫生部,成立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原隶司法院的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军事委员会成立,禁烟委员会改隶该会。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卫生署改隶行政院。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司法行政部改隶司法院。抗战期间,于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对各部会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海军部暂行裁撤,其经管事务并归海军总司令部办理;裁撤实业部与建设委员会,成立经济部,并将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水利部分及军事委员会的第三部、第四部合并于经济部;铁道部及全国经济委员会的公路部分并入交通部;卫生署改隶内政部;成立振济、水利二委员会。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将经济部的农林行政划出,成立农林部;卫生署改隶行政院;将原隶国民党中央党部的社会部改隶行政院。抗战胜利以后,于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五月,撤销军事委员会与行政院的军政部,同年六月组成了国防部。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又成立了新闻局。“行宪国民大会”以后,按照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正公布的《行政院组织法》,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农林、工商、交通、社会、水利、地政、卫生、粮食、主计十五部与资源、蒙藏、侨务、诉愿四委员会。由于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民国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初,迁行政院于广州。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又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将机构缩减为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八部,蒙藏、侨务二委员会及主计处、新闻局。行政院除上述直属部会局以外,为事实上的需要和临时的需要曾设有许多其他直属机关,这些机关有: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水利委员会,中国航空建设协会总会,县政计划委员会,液体燃料管理委员会,水陆运输委员会等。

猜你喜欢

  • 司藏寺

    官 署名。渤海国置,有令、丞。

  • 三令

    参见“王国三令”。

  • 功次

    官制用语。指官吏升迁的一种标准,即以功绩大小决定升迁官职的次序。《汉书·酷吏传·田广明传》: “以郎为天水司马,功次迁河南都尉。”

  • 副催总

    见“苑副”。

  • 汴梁等路管民总管府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成宗元贞元年 (1295) 改息州总管府置,掌归附民八千七百余户差发赋税,隶徽政院。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改隶詹事院,后隶储政院。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府判各一员。辖

  • 乙室已国舅大翁帐常衮

    官名。辽置,见“大国舅司”。

  • 武德佐骑尉

    散阶称号。清朝武职从五品之封赠。初,武职中属绿营者从五品封武略将军,乾隆二十年(1755)改武略郎; 属八旗者从五品封奉政大夫。三十二年,统一为武略郎。五十一年,改此称,遂为定制。官名。清朝武阶从五品

  • 大行台尚书右丞

    官名。北魏、东魏、西魏置。多省称为大行台右丞。属大行台,职掌同尚书右丞。多由大行台郎中迁任。唐初陕东道大行台尚书省置一人,掌分司纠正省内,正四品下。高祖武德八年(625)罢。参见“大行台”。

  • 署职

    原指代理暂任或试充某官职。至清朝,始将署某职作为官名之一种,以表示尚未实授之官职,如署笔帖式、署亲军校等。

  • 郡医曹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置,主医药之事。《三国志·魏书·华佗传》记沛“督邮徐毅得病,佗往省之。毅谓佗曰:昨使医曹吏(当作史)刘租缄胃管讫,便苦咳嗽,欲卧不安。”时在东汉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