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房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南宋临安府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简称。参见“临安府”。
官署名。金朝掌理皇族政务,章宗泰和六年 (1206) 因避讳改为大睦亲府。元朝置于世祖至元十七年 (1280),掌怯薛及诸王、驸马投下蒙古人、色目人诉讼等务,以蒙古诸王为府长,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定秩为
① 周朝王公子弟及卿大夫封邑采地的别称。借指有地位的公卿大夫。《尚书·周书·梓材》:“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孔安国传:“言当用其众人之贤者与其小臣之良者,以通达卿大夫及都家之政于国。”孔颖达疏:
谓除去头巾,换戴官帽。指初仕。亦作“释巾”。《后汉书·韦著传》:“诏书逼切,不得已,解巾之郡。”李贤注:“巾,幅巾也。既服官冕,故解幅巾。”《陈书·儒林·沈洙传》:“解巾梁湘东王国左常侍。”做官。摘掉
官名。清朝工部皇木厂之主官。掌厂事。顺治(1644—1661)初设,满、汉各一人,由本部堂官委派司员充任,一年一更代。于通州、张家湾各设木厂一。各省委派官员解运木材至厂,赴工部报递批文,工部派人会同木
“提督学政”的简称官名。1、宋代太学的教育。《宋史·汪澥传》:“熙宁太学成,分录学政。”2、提督学政的简称。参看“提督学校”条。《清史稿·职官三·儒学》:“教授、学正、教谕,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
官名。① 《周礼》地官大司徒属员。中大夫爵。一说为周朝置。掌国家教育法令,组织三年一次的大比会试; 分配土地; 考稽人民户口; 划分政区,任命官守;规定贡赋税收; 受理民众狱讼; 考察官吏政绩等。②西
官署名。南宋置,属刑部,掌批会过犯。
指刺史。汉制,州刺史以六条考察所属吏员,因而称剌吏为藩条。《晋书·应詹传·论》:“入居列位,则嘉谋屡陈,出抚藩条,则惠政斯洽。”《隋书·公孙景茂传》:“景茂修身洁己,耆宿不亏……宜升戎秩,兼进藩条。可
官署名。职掌陂湖之利。据《汉书·地理志》,九江郡置有此官。官名,汉朝在湖泊多的郡县置湖官,掌湖泊水产税收等。《汉书·地理志上》:“九江郡……有陂官、湖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