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道
官署名。明清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明洪武十五年(1382)置。设监察御史八人。南京都察院亦置,设监察御史二人。在本道之外协管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在京府鹰扬等八卫、安化等四府,以及直隶和州等处。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初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乾隆十四年(1749)设掌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均满、汉各一人,属官有笔帖式、经承等。负责稽核陕西刑名,兼管甘肃、新疆案件,并稽察工部及宝源局事务,复勘工部工程和监放宝源局以局钱搭放兵饷等事。
官署名。明清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明洪武十五年(1382)置。设监察御史八人。南京都察院亦置,设监察御史二人。在本道之外协管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在京府鹰扬等八卫、安化等四府,以及直隶和州等处。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初掌陕西道兼理湖广道。乾隆十四年(1749)设掌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均满、汉各一人,属官有笔帖式、经承等。负责稽核陕西刑名,兼管甘肃、新疆案件,并稽察工部及宝源局事务,复勘工部工程和监放宝源局以局钱搭放兵饷等事。
见“国信所”。
北魏孝文帝太和(477—499)间制定的有关职官品阶的令文。分前后两令,皆由孝文帝主持制定。前令于太和十七年颁布,是现存北魏第一个全面、正式规定各种职官品阶的令文,自第一品至从九品共分为十八个品级,每
官署名。即“山东清吏司”。
本指将帅幕府中的参谋、书记等,后来也用作地方军政官聘请雇佣的文书、刑名、钱谷佐理人员的通称。清代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
州的等级之一。唐制为七等州的第二等,宋制为八等州的第二等。参见“望”。
官名。清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置,掌库车回城事务,兼辖沙雅尔城(今沙雅)。属官有印房章京、粮饷章京、笔帖式等。
国民党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掌理印信关防官章的铸造、勋章奖章奖旗纪念章的制发、本府所颁法规及公报的编印、职员录的刊行、公文用纸的划一印制等事项。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技正三至五人,科长三人,专员二人,
(1)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与北洋政府初期的临时参议院所设委员会之一。由议长指定或由全院参议员选出若干人组成。(2) 北洋政府时期国会参众两院内部各委员会之一。参议院与众议院为审查特别事件分别设置特别委员
①掌管狱讼律文的文书小吏。史即“吏”。《鹖冠子·王铁》: “不待士史,苍颉作书,故后世莫能云其咎。”陆佃注: “士,李官也。” ② 官名。汉朝置。边郡置尉,百里一人,下属士史、尉史各二人,巡行徼塞。军
官名。明洪武十六年 (1383) 置,为都察院正官,左、右各一人,初正五品,十七年升正四品。建文元年 (1399) 革。成祖即位复置,南京都察院亦置,无左职。佐都御史、副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又称“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