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见“阿里不哥”(1223页)。
见“土登嘉措”(70页)。
即“沙卑城”(1128页)。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
清朝宗室、文士。满族。庄亲王后裔。官三等侍卫。著述甚丰,有《东华录缀言》6卷、《歌章祝辞辑录》2卷、《清语人名译汉》2卷、《谥法续考》、《本朝王公封号》、《封谥翻清》、《侍卫琐言》附补遗、《管见所及》
藏语音译,又作巴藏卜、贝桑波,意为“吉祥贤”。为元代以来藏传佛教中藏族、蒙古族、土族、汉族等高僧于法名之下所系之称号。初,印度那烂陀寺末任座主释迦师利跋陀罗(1127—1225)至乌思藏传授教法,萨斯
亦作辖。满语希鸦合音,音译,汉译“侍卫”。清代帝王的侍从护卫武官。明万历十六年(1588),扈尔汉(佟佳氏)从其父归附女真族首领努尔哈赤,时年13,被抚为养子,赐姓※觉罗。稍长,使为虾。三十七年(16
书名。清末回族人麻兆庆撰。共2册,不分卷,附补稿1卷。成书于光绪九年(1883)。兆庆(1835—1900),字余斋,昌平县贯市村(今属北京市)人。曾参与修《昌平州志》。本书乃就昌平州志之一些史实,逐
蒙古森林诸部(蒙古语称“槐因亦儿坚”,汉译“林木中百姓”)之一。又译豁里。分布于今贝加尔湖地区。因与秃麻部错杂而居,故常并称火里秃麻。蒙古国建立后,与秃麻部一起降附成吉思汗。元代,火里秃麻为太仆寺所属
辽代契丹小字墨书题记。书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附近巴拉哈达山洞内。有多处,现可辨出70余字,中有意为“大康三年四月十三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