僖王
渤海国第八世王大言义的谥号。言义于唐元和十三年(818,一说十二年)死后,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详见“大言义”(82页)。
渤海国第八世王大言义的谥号。言义于唐元和十三年(818,一说十二年)死后,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详见“大言义”(82页)。
唐代南诏行政衙署名。为中枢※九爽之一。“爽”相当于中原王朝的“省”或后来的“部”。《新唐书·南诏传》谓:“琮爽主户籍”,即管理人户、丁壮的登记、夫役等,类似中央王朝的户部。主官由清平官、酋望、大军将兼
见“萧挞凛”(1997页)。
蒙古语音译,“宝得”意为“大牲畜”,“阿勒巴”意为“赋税”。蒙古僧俗封建主向属下牧民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标准是以出计入,而不是量入为出。将牧民应支纳赋税的各种牲畜,按一定数量和价格折算成若干纳税单位※
见“真理的入门”(1819页)。
亦称“掌爷”。嘉庆年间(1796—1820)清朝地方政府在云南省双江县拉祜族地区所设基层头人。管辖若干村寨。由当地群众推举有办事能力、威信高的人充当,报官府立案。其职责是管理所辖区内钱粮摊派及民政事务
驻藏大臣衙门办事机构。设服役绿营兵丁4人,掌登记一切收发立件,摘录事由,填写公文外套,盖印,签押,注记各处文件等事。宣统(1909—1911)年间,经驻藏大臣联豫奏准,将该房之绿营兵丁改为听差夫,仍掌
见“番汉合时掌中珠”(2265页)。
①见“耶律老古”(1309页)。 ②见“耶律敌烈”(1318页)。
五代、北宋时西北吐蕃、党项等少数民族结盟的一种形式。将举事,先定约束,施设号令统领其众,谓之“立文法。”
见“捕喝”(18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