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吴克勤”(1074页)。
?—1613后金将领。满洲正蓝旗人。完颜氏。太祖起兵后率众归附,编佐领时兼管六佐领事。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从额驸扬古利征辉发部,克多壁城。二十七年(1599),从征哈达部有功。三十九年(161
元代诸色户计之一。须缴纳税粮,承担科差。元初免当杂泛差役,成宗(1294—1307年在位)以后废除此例。其差役、词讼归行省所设之官医提举司管理。规定每户须有子弟一人入各路医学习医。
元代行政区划名。隶甘肃等处行中书省。治所在今甘肃敦煌县西。唐为沙州,又为敦煌郡。宋仍为沙州,景祐(1034—1038)初,并入西夏。元太祖二十二年(1227),蒙古军破之,隶成吉思汗孙拔都。世祖至元十
解放前新疆伊宁地区一次重要武装暴动。1944年10月,伊宁“解放组织”为打击国民党反动统治,于伊宁以东约100公里的巩哈县(今尼勒克县)首先发动起义,组成以法提哈、艾克伯尔等为核心的游击队,夺取该县县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谟、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缴纳公粮,但
珞巴族博嘎尔部落方言音译。又称龙崩崩路,意为“高骨头”、“白骨头”,旧时珞巴族区分等级的俗称。与※“龙崩阿札拉”(黑骨头)相对称。凡没有沦为奴隶,没混入低贱血统或没有违犯过氏族外婚禁忌的氏族成员,例如
参见“茂特色布伯克”(1332页)。
参见“热河特别区”(1857页)。
藏语音译,意“承担支差义务的草场”。旧时西藏天然草场全部为※三大领主占有,※差巴只有对草场的使用权,且是在为领主支各种劳役、实物与货币差的前提下被领主分予的,由当地差巴个人或共同使用。也有在共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