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博伯克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怒语音译,意为“出于同一始祖”。云南省碧江县怒族对氏族的称呼(福贡县怒族称“提其”,贡山县怒族称“勒”)。原先各个氏族都以血缘亲属关系结成一定的聚居村落,并以山岭、河谷、溪流和森林等作为各氏族的自然分
清太祖授予八子侄共治后金国政的制度。天命七年(1622)三月,努尔哈赤为了继承汗业得人,诸子孙能同心治国,乃集八子侄聚会,“立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清会典》开篇《宗人府》),于八旗中各主一旗。此制的
渤海国宗王。天成元年(926)正月(一作四月),奉命率百余人朝后唐,贡人参、昆布(海带一类水藻)、白附子及虎皮等方物,还进女口。旋闻国亡,遂奔王氏高丽国。
金代钞币之一。宣宗元光二年(1223)五月,以绫印制。每贯折“贞祐通宝”钞50贯。与银钞等诸钞并行。行之未久,银价日贵,钞价日贱,民仅以银论价。金廷遂定法以纠之,银1两不得过“兴定宝泉”300贯,凡物
1779—1842清大臣。字实生,号云卿。江苏上元县(今南京市)人。回族。嘉庆十八年(1813)举人。翌年会试,联捷廷试,中一甲进士第三名,俗称“探花公”,授翰林院编修。后四校京闱,主浙江乡试,督广东
契丹王朝中央官署。又称“契丹南枢密院”。《辽史·百官志》称:契丹官制特点,“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侍汉人。”“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1828—1864清咸丰、同治间广西贵县农民起义领袖。又名黄三。贵县覃塘青云村人。壮族。出身贫苦农民之家,为人刚直不阿,好打不平。咸丰二年(1852),在太平天国革命的影响下,在家乡覃塘设馆拜会,倡议
见“故耶律氏铭石”(1578页)。
位于内蒙古巴林旗北部索博力嘎苏木北。“比图”蒙古语意为“密林”。林中有泉,方圆15米,池里有6个泉眼,每个泉眼喷出不同味道的水,有苦、辣、酸、甜、涩、咸6味,神密奇妙。传说清同治年间,达利喇嘛到此,见
见“久越得犍”(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