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州判官
官名。州判官为知州行政助理,分掌粮粟、屯田、水利、巡捕、牧马等事,秩从七品。明代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州置此官,以当地首领为之。令其谨守疆土,附辑土民,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颁给铜印、敕书,赐冠带,准世袭。有关考核、晋升、降调、革除事宜隶吏部。为数甚少,仅云南镇南、北胜、南安州各1名,贵州省普安州1名。清代称※土州判。
官名。州判官为知州行政助理,分掌粮粟、屯田、水利、巡捕、牧马等事,秩从七品。明代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州置此官,以当地首领为之。令其谨守疆土,附辑土民,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颁给铜印、敕书,赐冠带,准世袭。有关考核、晋升、降调、革除事宜隶吏部。为数甚少,仅云南镇南、北胜、南安州各1名,贵州省普安州1名。清代称※土州判。
?—351十六国时期后赵末代皇帝。350—351年在位。上党武乡(治今山西榆社县西北社城)人。羯族。※石虎子,※石鉴弟。初封新兴王,镇襄国(今河北邢台)。青龙元年(349),以武德王石闵(冉闵)独揽朝
书名。谢彬撰。1922年中华书局出版。是书为作者1916—1917年赴新疆考察财政问题时的见闻记。书中既有作者亲自实地调查记录,也有引自当地档册和图籍统计资料。凡山川形势、历史沿革、民族源流、世风土俗
明清时壮族、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望谟、安龙、贞丰等地。由土官授与其境内土民耕作。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典卖。耕作期间,收获归耕者所有,不需交纳粮赋,
参见“内齐托音呼图克图二世”(312页)。
即西州回鹘。因其首府置于汉高昌壁故名。参见“西州回鹘”(703页)。
即“质孙宴”(1467页)。
清四川瓦寺土司。藏族。康熙五十九年(1720),清兵进藏时,调土兵600于拉里、巴塘地方护送粮饷,又随征郭罗克,俱有功,加宣慰使衔。卒,子桑朗容忠嗣 。
17世纪初荷兰侵略者在台湾构筑的一个侵略据点。天启四年(1624),荷兰殖民军被明朝军队逐出澎湖后,转移侵占台湾本岛西南沿海地区,为巩固在台湾的立足和扩大对台湾岛的侵略,在安平的一鲲身构堡筑城,荷兰侵
见“健贝崔臣丹增”(1889页)。
见“完颜承裕”(1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