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萨
门巴语音译,意为“公有地”。民主改革前西藏部分门巴族地区存在的村社公有土地。包括以村社为单位共同占有的荒地、山林和绝户遗留下的土地。具有村社公有和领主所有双重特征,是在封建农奴制度下保留的原始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的残余。由学本(相当村长)负责管理,本村社成员享有使用权。已经垦种的公有土地,私人可长期占有和继承。但使用绝户地者必须按规定承担差和乌拉,实际为领主划给农奴的份地。
门巴语音译,意为“公有地”。民主改革前西藏部分门巴族地区存在的村社公有土地。包括以村社为单位共同占有的荒地、山林和绝户遗留下的土地。具有村社公有和领主所有双重特征,是在封建农奴制度下保留的原始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的残余。由学本(相当村长)负责管理,本村社成员享有使用权。已经垦种的公有土地,私人可长期占有和继承。但使用绝户地者必须按规定承担差和乌拉,实际为领主划给农奴的份地。
?—1832清代江华瑶民起义首领。祖籍湖南新田县人,世代靠租垦荒山度日,后为生活所迫,迁至江华县锦田。平日行侠仗义,交游甚广,颇孚众望。道光十一年(1831),朝廷下令“山田升科”,激起瑶民强烈不满,
僜语音译。西藏察隅地区僜人的一种熊皮挎包。包为长方形,用熊头部皮子缝制,熊的双眼用在包面上,两耳留在包盖上,背带用上百枚钱币串结而成。背时挎左肩,包袋部垂至前身右腿处。实用装饰用途兼有。旧时富人家庭男
见“石砫宣慰司”(457页)。
见“匹黎尔”(197页)。
西域古地名。见《元史·世祖本纪》。同书又作罗不。至元十九年(1282)九月,世祖忽必烈批准在罗卜立驿。《马可波罗行纪》等书云其地为一大城。即今新疆若羌县。
见“朵甘思”(840页)。
亦称包商制。清代地方官府在羌族等地区推行的一种征收捐税方式。州县衙门将每年征收的各种捐税的权力交给当地一些土豪承包。承揽人按州县规定包额负责向当地摊派、征收捐税。承包人往往多派多收,巧立名目从中渔利,
地名。位于黑龙江省南部。地濒呼兰河,故名。当松花江之北。周属肃慎地。三国,属扶余北境。晋为寇漫汗国。后魏、北齐属豆莫娄及勿吉。隋、唐属黑水靺鞨。辽为生女真地。金属上京会宁府。元为铁木哥斡赤斤后王分地,
唐吐蕃军政建制。始建于七世纪赞普松赞干布之时,不在“五如”之内,属一直辖区,分上下两部,上香雄辖沃久帕等5个千户所,辖区在吐蕃与突厥的交界处;下香雄亦辖有古格等5个千户所,辖区在吐蕃与苏毗的交界处。香
又作“怒官”。清代纳西族、藏族等一些土司委派在怒江地区负责向怒族收纳贡品的傈僳族头人。缴纳贡品分官贡(怒语,傈僳语称“固也”)和贷贡(怒语,傈僳语称“干卡”)两种。前者规定每个家族每年交纳簸箕三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