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见“偶思”(2072页)。
见“塔阳古”(2157页)。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又译作“与墩”、“与敦”。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属辽太祖※弘义宫。又,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敦睦宫一※瓦里名“与墩”;一※石烈(相
伊克昭盟“独贵龙”运动领导者。内蒙古伊克昭盟乌审旗人。19世纪50年代,本盟王公贵族加重对牧民的剥削和压迫,索取大量驼马、银两献清,以讨取恩宠赐爵。咸丰八年(1858),与朱勒杰尔嘎拉、德勒格尔等组织
藏语“察木多”之译音。亦作喀木。见“察木多”(2473页)。
南北朝时期鲜卑薛干部首领。《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作“他斗伏”,一说即《魏书·薛野䐗传》之“达头”。原居于三城(在今陕西延安市东南)。北魏登国六年(391),铁弗匈奴首领刘卫辰败亡后,率部
中国伊斯兰教古寺。原名鄂城清真寺。寺在湖北省武昌清真寺巷。传说创建于唐贞观初年。寺原在望山门内,建于明代,乾隆十六年(1751),迁建于此。寺宽17丈,长15丈(约合2800平方米)。明末清初著名伊斯
即“波路”(1516页)。
见“议榔”(614页)。
542—557北周建立者。俗名陁罗尼。557年在位。代郡武川(今内蒙古武川县西南)人。其先为匈奴苗裔,后称鲜卑宇文氏。西魏大丞相※宇文泰第三子。9岁(一说7岁),封略阳郡公。魏恭帝三年(556)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