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头克汗法典”(632页)。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
大圣燕帝史思明年号。759—761年。凡3年。
见“石抹仲温”(455页)。
湖名。即今黑龙江省南部镜泊湖。忽汗河(今牡丹江)由南向北流经此。唐代称为忽汗海,金代作阿卜萨湖,明代又改称镜泊湖,清语呼毕尔腾湖。今沿明称。8世纪中,渤海国曾于湖东北、忽汗河东岸建立国都,为上京龙泉府
古政区名,相当于县。西汉时在氐族聚居区置。又作刚羝道。为※十三氐道之一。属广汉郡(治今四川金堂县东),东汉属广汉属国。在涪水(今涪江)上游,有金银矿。治所在今四川平武县东。蜀汉改县,晋废。
?—1658清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札库塔氏。世居噶哈社璧之鄂里噶山。塔克都第三子。初管牛录章京事,天命年间,每有征战,多受令统噶布什贤(前锋)探哨。授为噶布什贤章京。天聪六年(1632),从太宗征察
清代旗籍上具名的开户人。参见“开户”(213页)。
清代云南永昌府葫芦国部落首领。佤族。汉称葫芦王。雍正、乾隆年间人。葫芦国辖今沧源县班洪、班老和与其毗邻的缅甸永邦一带。葫芦国的来历与当地佤族广泛流传的人类祖先是从葫芦里出来的传说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见“奉诚可汗”(12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