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制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置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置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辽北面诸帐之一。契丹灭渤海国之后,迁其王族大氏居辽内地,地位仅次于遥辇氏贵族。设渤海帐司以总掌其事。设渤海宰相、渤海太保等官。
元仁宗延祐年间(公元1314年—1320年)政府在江南地区对田亩的查核与对租税钱粮的理算。当时,江南地主豪强、寺观僧道以及蒙古贵族,采用种种手段,大量隐瞒田产,逃避赋税,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此,延
开元末年,玄宗穷于声色,懒于亲政。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李林甫任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行宰相之职。玄宗将政事悉委于李林甫。李林甫口密腹剑,奸诈狡猾。他媚事宦官,迎合上意,以固其宠;杜绝言路,
南宋初年对岳飞所统领的抗金军队的习惯称呼。当时诸军多以主将姓氏称为某家军,如韩世忠部称韩家军,张俊部称张家军等。岳家军番号先后为神武右副军、神武副军、神武后军、行营后护军。系以牛皋、董先等人所部义军为
见“二次革命”。
见“中俄密约”。
十至十三世纪出现于我国的一种人丁税。始于五代时南方各国。入宋,除四川地区外,南方各路不论主户、客户,均按身丁每岁征收钱米。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曾下诏蠲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身丁钱,
北宋召募商人入纳粮草等军需物资,折给酬价的制度。均始于太宗时。宋与辽、夏战事频繁,西、北二边运输困难,军需储积匮乏,乃召募商人输纳刍粟、羽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等物于指定之边防地点,而估价发给“要
相传夏、商、周三代分别实行的赋税制度。《孟子·滕文公》: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对于这句话,历来注释分歧甚多,较为通行的解释是:夏代实行贡法,以几年收成的平均数
西晋时益州流民起义。晋惠帝元康末年,天水(治今甘肃天水)、略阳(治今甘肃天水东北)等六郡受灾农民十余万口,流入蜀(今四川成都)地就食。益州刺史罗尚令流民限期返回故里。永宁元年(公元301年),李特在绵